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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城县司法局司法业务用房项目施工

 行业:[建筑工程] 地区:[山西] 点击:[70]次 更新日期:2016-07-11 11:50:30.0
摘要:黎城县司法局司法业务用房项目招标公告1.招标条件本招标项目黎城县司法局司法业务用房项目已由黎城县发展和改革局以黎发改审发【2016】62号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黎城县司法局,建设资金来自中央财政资金,招

 黎城县司法局司法业务用房项目招标公告

 

1. 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黎城县司法局司法业务用房项目已由黎城县发展和改革局以黎发改审发【2016】62号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黎城县司法局,建设资金来自 中央财政资金 ,招标人为黎城县司法局。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施工进行公开招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1)建设地点:停河铺乡靳家街村

(2)建设规模:该建设规划占地5.19亩,总建筑面积1822平方米

(3)招标范围:施工图纸全部内容

(4)资金来源:中央财政资金。

(5)建设内容:地上三层,局部四层,以及硬化、绿化、管网等配套。

(6)本工程共一标段。

(7)计划总投资:422万元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房建总承包三级及其以上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其中投标人拟派项目经理须具备建筑专业二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且未担任其他在施建设工程的项目经理。

3.2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4. 招标文件的获取

4.1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16年07月11日至2016年07月17日(法定公休日、法定节假日除外),每日上午__9__时至__11:30__时,下午__15:00__时至17:30时(北京时间,下同),黎城县招标办持单位介绍信购买招标文件。

4.2投标报名时需携带营业执照副本、企业资质证书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应为本工程项目经理)、

被委托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规费许可证、业绩证明材料(至少具有一项近三年类似本工程,以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及竣工验收证明同时具备为准)、项目经理建造师执业资格证及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等证件的原件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两套。

4.3 招标文件每套售价__300_元,售后不退。图纸押金___1000____元,在退还图纸时退还(不计利息)。

4.4 邮购招标文件的,需另加手续费(含邮费)_100_元,招标人在收到单位介绍信和邮购款(含手续费)后__1__日内寄送。

5. 投标文件的递交

5.1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详见招标文件,投标文件递交地点为长治市政务大厅四楼。

5.2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6. 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山西招投标网上发布、长治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网上发布。

7. 联系方式

招 标 人: 黎城县司法局

地 址: 黎城县河下东

邮 编: 047600

联 系 人: 靳先生

电 话: 13903554269

 

招标代理机构:_长治市元建工程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 址:长治市城区景新花园9号楼4单元302

邮 编: 046000

联 系 人: 汪先生

电 话: 18735557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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