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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新业务用房办公家具项目变更、澄清及延期公告

 行业:[政府采购] 地区:[湖南] 点击:[92]次 更新日期:2015-04-22 20:03:17.0
摘要:长沙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新业务用房办公家具项目变更、澄清及延期公告受长沙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的委托,我公司于2015年4月14日发布公告采用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长沙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新业务用房办公家具项目(
长沙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新业务用房办公家具项目变更、澄清及延期公告

受长沙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的委托,我公司于2015年4月14日发布公告采用公开招标采购

方式的长沙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新业务用房办公家具项目(政府采购编号:长财高新采计-GK201503008),应招标人要求以及相关政策规定,对招标文件作如下更正及澄清:

一、对招标文件的更正:

1、招标文件“第一章投标须知”内的“31.2投标人若认为招标文件存在不合理条款,…….答疑纪要发布后,停止投标质疑。

现修改为:31.2投标人若认为招标文件、公告时间及程序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选择以书面的形式或在长沙公共资源交易监管网“答疑专区”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但选择在“答疑专区”质疑的不能作为今后有效投诉的依据;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收到书面质疑7个工作日内或及时在“答疑专区”作出答复。”“评标方法及标准允许偏离的一般商务和技术条款”中的“原材料检测报告”内的“黑胡桃木皮胡桃木皮”,其它原材料名称不变。

 

2、招标文件“第一章 投标须知”内的“37.特殊情形规定”中的内容现修改为:

“37.1 招标后没有投标人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按照《政府采购非招标方式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提供相应材料,报预算主管部门同意,经同级财政部门书面批准后,可以按照竞争性谈判相应程序重新组织实施。

37.2 招标过程中提交投标文件或者经评审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人只有两家时,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按照《政府采购非招标方式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报预算主管部门同意,经同级财政部门书面批准后,可以与该两家投标人进行竞争性谈判采购,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重新根据招标文件中的采购需求编制谈判文件,成立谈判小组,由谈判小组对谈判文件进行确认,组织实施谈判。

37.3 招标过程中提交投标文件或者经评审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人只有一家时,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并按照《政府采购非招标方式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十八条的要求提供相应材料,并在组织评审专家对招标文件是否存在不合理条款进行论证的同时对项目预算和采用单一来源采购的合理性进行论证,并上网公示无异议后,报预算主管部门同意,经同级财政部门书面批准后,可以与该家投标人进行单一来源采购,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重新根据招标文件中的采购需求编制单一来源采购文件,成立采购小组,组织实施协商采购。

37.4 符合37.1、37.2、37.3所列情形申请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须由相应评审专家出具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的论证意见。对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不足3家的,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组织3名以上评审专家对招标文件的合理性进行论证,确认招标文件是否存在不合理条款并出具论证意见;对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人不足3家的,由评标委员会对招标文件的合理性进行论证,确认招标文件是否存在不合理条款并出具论证意见。”

3招标文件“第一章 投标须知” 内的“第38.1.38.2条”内容现修改为:

38.1产品符合政府采购强制采购政策的,实行强制采购;符合政府采购优先采购政策的,产品只能享受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两型产品等产品优惠中的最高一项;投标人享受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优惠的,可以与同时享受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两型产品等产品优惠中的一项累加。本项目价格扣除比例和评审加分见招标文件前附表。

38.2符合本章第38.1规定的,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4、招标文件“第一章 投标须知” 内的“第40.2条 中标人……在中表公告发布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标准”内容现修改为:40.2中标人应按招标文件前附表规定的标准在中标公告发布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向长沙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缴纳交易服务费,招标文件前附表应列明收费依据和标准。”

5、招标文件的“P11-P12页”的“第二章 评标方法及标准(综合评分法适用)”内在2.4条下面加上

2.5 编写评标报告

2.5.1评标委员会根据全体评标成员签字的原始评标记录和评标结果编写评标报告。”

6、招标文件的“P13-P14的“第二章评标方法及标准 (公开招标项目现场改变采购方式适用)内容删除

7招标文件的P40页“第六章  招标文件前附表”内的“第一章第20.1款  投标保证金中的 “1、投标保证金数额:¥15000元整。”现修改为:“投标保证金数额(不超过项目预算的2%):¥15000元整。”

8、招标文件的P40页和P53页中“基本资格条件”中的“第(5)点:提供2013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注册成立不足一年的,提供银行资信证明)”,现修改为:“(5)提供2013或2014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注册成立不足一年的,提供银行资信证明)”.

9、招标文件的P40页和P53页中的“投标人特定资格条件”中第(2)条的内容取消,不作特殊资格要求。

10招标文件的P51页“评标方法及标准”中“财务状况”内容原为“1、根据投标人2013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由评委会对投标人的①销售收入、②纳税额、③净利润、④资产负债率等4项分别排序,按单项分别计分。每个单项排名第一的计1分,排名第二的计0.5分,其他计0分。(提供2013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否则不计分),现修改为:“根据投标人2013年度或2014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由评委会对投标人的①销售收入、②纳税额、③净利润、④资产负债率等4项分别排序,按单项分别计分。每个单项排名第一的计1分,排名第二的计0.5分,其他计0分。(提供2013年度或2014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否则不计分),”

11招标文件的P51页“评标方法及标准”中“综合实力”中第4条“投标人具有有有效期内中国品质验证证书(CTA)得3分(认证范围须覆盖木家具,屏风,钢制文件柜等),无或缺项不得分;”现修改为:“投标人具有有有效期内中国品质验证证书(CQTA)得3分(认证范围须覆盖座椅,会议台,条形会议桌,沙发,屏风,钢制书架等),无或缺项不得分;”

12招标文件的P51页“评标方法及标准”中“综合实力”第6条“投标人具有ISO9001系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的得1分;ISO14001系列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的得1分;OHSAS18001:2007系列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证书复印件的得1分。(以上认证范围覆盖金属柜、木家具;提供复印件及由国家认证认可委官方网页(http://www.cnca.gov.cn/cnca/)确认的认证证书有效的网页截图;无或缺项不得分;”) 现修改为:“投标人具有ISO9001系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的得1分;ISO14001系列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的得1分;OHSAS18001:2007系列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证书复印件的得1分。(以上认证范围覆盖办公家具和书架;提供复印件及由国家认证认可委官方网页(http://www.cnca.gov.cn/cnca/)确认的认证证书有效的网页截图;无或缺项不得分;”)

13、招标文件第八章“技术规格、参数与要求”中P63页的第35项,P64页第37项的款式图片更改为以下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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