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政府采购] 地区:[湖南] 点击:[99]次 更新日期:2015-04-22 20:03:16.0 |
受长沙市天心区财政局的委托,我公司于2015年4月17日发布公告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长沙市天心区2015年-2018年行政事业单位印刷服务定点招标项目(政府采购编号:TXCG-HNJY-GK2015025),现就招标文件及公告作如下变更:
1、删除原招标文件中第二章 投标须知中第16.2条“参加投标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不开标唱标,除采购任务取消外,如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发布项目延期公告,延长5个工作日。”
2、原招标文件中第二章 投标须知中第17.3条新增第(七)项
(七)特殊情形规定
(1)招标后没有投标人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按照《政府采购非招标方式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提供相应材料,报预算主管部门同意,经同级财政部门书面批准后,可以按照竞争性谈判相应程序重新组织实施。
(2) 招标过程中提交投标文件或者经评审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人只有两家时,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按照《政府采购非招标方式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报预算主管部门同意,经同级财政部门书面批准后,可以与该两家投标人进行竞争性谈判采购,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重新根据招标文件中的采购需求编制谈判文件,成立谈判小组,由谈判小组对谈判文件进行确认,组织实施谈判。
(3) 招标过程中提交投标文件或者经评审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人只有一家时,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并按照《政府采购非招标方式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十八条的要求提供相应材料,并在组织评审专家对招标文件是否存在不合理条款进行论证的同时对项目预算和采用单一来源采购的合理性进行论证,并上网公示无异议后,报预算主管部门同意,经同级财政部门书面批准后,可以与该家投标人进行单一来源采购,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重新根据招标文件中的采购需求编制单一来源采购文件,成立采购小组,组织实施协商采购。
(4)符合(1)(2)(3)所列情形申请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须由相应评审专家出具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的论证意见。对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不足3家的,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组织3名以上评审专家对招标文件的合理性进行论证,确认招标文件是否存在不合理条款并出具论证意见;对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人不足3家的,由评标委员会对招标文件的合理性进行论证,确认招标文件是否存在不合理条款并出具论证意见。
3、原招标文件中投标资格证明文件要求中:
1、投标人一般要求:
(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税务登记证复印件或依法缴纳税收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3)社保登记证复印件或由社保机构出具的近半年社保缴纳证明;
(4)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法定代表人和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授权代表由法定代表人亲自担任的,仅须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5)提供2013年度或2014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复印件(注册成立不足一年的,提供银行资信证明)。
修改为:
1、投标人一般要求:
(1)法人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者法人登记证书)以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
(2)《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费的证明材料》提供下列材料之一;
①《税务登记证》和《社会保险登记证》复印件;
②近三个月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的证明(纳税及缴费凭证复印件);
③委托他人缴纳的委托代办协议和近三个月的缴纳证明(收据复印件);
④法定征收机构出具的依法免缴税费的证明原件。
(3)法人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或者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并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自然人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4)提供2013年度或2014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部门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复印件;
采购文件如涉及上述内容的应作相应修改,若本变更公告与原采购文件内容有不一致之处,应以本公告为准。
采购代理机构:湖南建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长沙市天心区五一大道655号嘉顿新天地商务楼19楼
联 系 人:李 萍 崔 鹏 邮编:410005
电 话:0731—84455989 传真:0731—84452201
采 购 人:长沙市天心区财政局
地 址:长沙市湘府中路298号天心区政府南栋8楼
联 系 人:彭燕燕 电话:0731­—85899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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