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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法庭建设项目电梯采购与安装项目招标文件澄清(1)

 行业:[政府采购] 地区:[河南] 点击:[81]次 更新日期:2014-11-28 21:24:08.0
摘要:/*StyleDefinitions*/table.MsoNormalTable {mso-style-name:普通表格; mso-tstyle-rowband-size:0; mso-tstyle

1、招标文件60页,“设备配置档次”一栏第1项中提到的“通力、蒂森克虏伯、奥的斯、迅达、三菱、日立等一线品牌”,这些品牌的电梯是否必须使用原产国原品牌商标?

答:是。

2、招标文件60页,“设备配置档次”一栏第3项中提到的“曳引机整机、控制柜整机、开门机、安全钳、限速器是原品牌整件进口产品得3分”,原来的曳引机整机主要由主电机和涡轮蜗杆齿轮减速箱构成,结构相对复杂,要求曳引机整机进口有一定道理,现在的曳引机整机主要由永磁同步电机构成,要求曳引机整机进口会增加很多不必要的成本。同样道理,控制柜整机主要由主板、变频器加铁皮外壳组成,控制柜整机进口也会增加不必要的成本。鉴于此,我们建议“永磁同步电机、控制柜主板和变频器、开门机、安全钳、限速器是原品牌进口产品”,能否接受?

答:招标文件中本项为加分项,非必须满足项,若不符合本项要求投标人不得分。

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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