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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市中心医院医疗设备采购项目第六标段修改通知

 行业:[政府采购] 地区:[河南] 点击:[124]次 更新日期:2014-09-26 14:07:56.0
摘要:各投标人:现对2014年9月24日发布的南阳市中心医院医疗设备采购项目第六标段的公告及文件变更以下内容:一、原招标公告中投标人资格要求:“3.1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3.2具有合法有效的
各投标人:
现对2014年9月24日发布的南阳市中心医院医疗设备采购项目第六标段的公告及文件变更以下内容:
一、原招标公告中投标人资格要求:
“3.1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3.2具有合法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
3.3投标产品厂家(代理商)授权书;
3.4具有《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或《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
3.5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
3.6投标人应持有企业所在地或项目所在地检察机关出具的无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告知函(查询日期必须在招标公告规定的报名期间,查询对象包含企业及法定代表人);
3.7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现变更为:
“3.1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3.2具有合法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
3.3投标产品厂家(代理商)授权书;
3.4 投标器材检测报告单(卫生部射线防护器材质量检测中心颁发);
3.5投标人应持有企业所在地或项目所在地检察机关出具的无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告知函(查询日期必须在招标公告规定的报名期间,查询对象包含企业及法定代表人);
3.6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原招标文件中第二章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1.4.1项
“1、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2、具有合法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
3、投标产品厂家(代理商)授权书;
4、具有《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或《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
5、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
6、投标人应持有企业所在地或项目所在地检察机关出具的无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告知函(查询日期必须在招标公告规定的报名期间,查询对象包含企业及法定代表人);
7、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现变更为
“1、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2、具有合法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
3、投标产品厂家(代理商)授权书;
4、投标器材检测报告单(卫生部射线防护器材质量检测中心颁发);
5、投标人应持有企业所在地或项目所在地检察机关出具的无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告知函(查询日期必须在招标公告规定的报名期间,查询对象包含企业及法定代表人);
6、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招标人:南阳市中心医院

招标代理机构:河南省城建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2014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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